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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陈律师为付某成功辩护仅处有期徒刑8个月

作者:陈旺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9-17 00:00 浏览量:643

【案情简介】

被害人古某与被告付某因在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国际体育演艺中心布置**演唱会现场发生冲突,被告付某因此一时冲动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古某脸部,致被害人左下颚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被害人古某随后报警,被告付某于2011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人被刑事拘留。被害人古某在诉讼过程中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付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5224.4元。

【承办经过】

本律师于2011年6月接受被告付某及其妻子陈某的委托,担任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付某的辩护人。本律师通过诉前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掌握此故意伤害案的情节。在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仅认定付某涉嫌故意伤害,并无提及自首情节,本律师经过会见,与付某进行沟通交流发现,其在得知公安机关来抓捕他时仍停留原地等待,事后对故意伤害一事供认不讳,因此,付某具有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当该案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本律师提交律师意见书,反映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多次交涉,检察院公诉科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定这一自首情节,这对法院判决量刑上具有重大作用。在向司法部门进行案件追踪的同时,本律师接受付某委托,主动向被害人古某商讨赔偿事宜,欲寻求被害人原谅,而由于被害人坚决要求赔偿10万并表示无法谅解,经多次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被迫放弃争取被害人谅解减轻刑罚这一方案。

在庭审中,本律师对于刑事诉讼部分作出强有力的辩护,本律师提出:

1.对于被告人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事发后认罪态度好,并主动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古某的经济损失。

3.被告付某并无犯罪前科,一向遵纪守法。

4.在此次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付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低。

对于民事诉讼部分,本律师通过认真分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古某提交的诉状与证据材料,在庭审中指出:

1.原告古某要求的误工费与营养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

2.对于其提供的交通票据,本律师认为该交通票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应采信。

3.至于精神抚慰金方面,本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本律师向法庭表示被告人付某某不应承担此项赔偿。

最后,本律师简要阐述被告人付某家庭经济状况,表示其家庭较为困难,上有年过八旬的老母亲,下有尚在读书的儿子,恳请法庭在量刑上予以综合考虑。

【一审判决】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经本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最终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付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某共计人民币8723.48元。

最终,该案被告人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仅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而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某诉状中要求人民币65224.4元的赔偿,甚至庭前要求整整10万元赔偿,经本律师庭审时的答辩,一审判决最终仅支持8723.48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人付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都深感满意。

对于这起故意伤害案,无论是被告人亦或是被害人都是不幸的,被害人遭到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被告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时候退一步海阔天空,可减少不必要的纷争,但若矛盾已涉及法律问题时,也要学会把握法律武器,寻求律师为自己保驾护航,维护自身权益。

承办律师: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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