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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男方成功争得抚养权

作者:陈旺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9-17 00:00 浏览量:872


【案情简介】

颜先生与其妻子李女士于200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21217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12日生育儿子颜某某。婚后李女士经人介绍在酒店工作,广泛交朋结友,经常通宵在外喝酒、玩乐不归家,双方性格渐渐不合,问题日渐暴露,经常吵架或冷战。因此原告颜先生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告颜先生和被告李女士离婚;婚生子颜某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颜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承办经过】

原告颜先生及其父母多次咨询律师,如何确立诉讼策略,经律师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因颜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婚后并无夫妻共同财产无财产分割纠纷,因此诉讼策略直指婚生子的抚养权和每个月600的抚养费

【审理经过】

该案中,被告李女士辩称: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并指出:

1.原告患有糖尿病、高血压,每年都要住院。

2.原告文化程度不高,还有赌博行为。

3.被告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和住所。

4.被告的两个哥哥愿意资助被告抚养其婚生子。

被告一再主张由其来抚养更有利于婚生子颜某某的生活成长,身心健康,以此欲争夺抚养权,庭审中气氛一度紧张。

本律师在庭审前详细分析该案,与原告颜先生多次沟通,为争取当事人利益作充分准备。

在庭审中本律师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作出陈述,婚生子颜某某即将满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颜先生拥有法定且更优于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并且本律师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一一击破,指出:

第一,录音资料不完整无法证实夫妻具有共同财产;

第二,被告所提供的原告体检报告属无中生有,相反被告自身患有肝炎具有传染性;

第三,对被告提供的工资条做详细的分析,得出被告不具有抚养婚生子颜某某的经济能力;

第四,被告无固定住所,离开原告家后,被告租住的房屋,污水横流,坏境极差;

第五,被告的两个哥哥同意抚养被告婚生子颜某某不合常理,属恶意争夺抚养权。

另一方面从情感层面再作分析,本律师在庭审中阐述婚生子颜某某自出生之后一直跟随原告和原告的父母生活,婚生子颜某某跟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其获得周围人群的认同,保持内心的安全和稳定感,从而健康成长。相反被告没有固定的住所和任何财产;在酒店宾馆上班,经常通宵喝酒玩乐,没有尽到作为一个母亲应有的责任。本律师通过动之以情的方式,结合前述的全方位的专业法律分析,为原告颜先生争取抚养权作最大限度的努力。

【审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6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准予原告颜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的婚生子颜某某由原告颜先生携带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李女士每周探视儿子颜某某一次,原告颜先生对此必须予以协助。

本案完胜,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起上诉。陈旺律师为原告成功争取到婚生子颜某某的抚养权。


承办律师: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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